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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11〕7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办(整治办):

  现将《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深入实施,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升建设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意见》(浙委办〔2008〕18号)、《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号)、《关于加快培育建设中心村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0〕97号)、《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2011-2015年)》(浙委办〔2010〕14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设立“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列入全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计划的行政村的有关建设项目进行扶持。列入该工程建设计划的行政村要围绕“科学规划布局美、村容整洁环境美、创业增收生活美、乡风文明身心美”的美丽乡村建设目标任务,完善村庄功能布局与建设规划,全面开展农村环境整治,推进农村人口集聚,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公共服务体系。要建立集体和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社会各方力量支持的多渠道投入机制。

  第三条 市、县(市、区)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的需要。要加大整合投入力度,将“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村危旧房改造及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机结合,形成建设合力。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实行项目管理,根据县市域村庄布局规划,分待整治村环境综合整治、中心村培育建设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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