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交通运输业
第一节 收入全额确定营业额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陆路运输收入、水路运输收入、航空运输收入、管道运输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收入。
第十五条 陆路运输收入,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收入,包括铁路运输(含地面铁路、地下铁路)收入、公路运输收入、缆车运输收入、索道运输收入及其他陆路运输收入。
(一)铁路运输收入,是指使用蒸气、内燃、电力等机车牵引列车在轨道上行驶以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收入。
1.旅客票价收入,包括车站发售国铁担当的旅客列车车票收入及国际联运国内段旅客车票收入(含优质优价收入);
2.行李运费收入,包括发送行李运费,变更到站行李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3.包裹运费收入,包括发送包裹运费,变更到站包裹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4.邮运运费收入,包括自备邮政车挂运费,租用行李车和占用行李车容间使用费及邮政押运人员乘车费;
5.货物运费收入,包括整车货物发到运费,运行运费,发送零担货物运费,发送集装箱货物运费,冷藏车运费,军运后付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水陆联运铁路段运费,变更到站货物运费,快运费(含快运业务收入),京九分流运费,新路新价均摊运费,特殊运价运费,空车回运费,自备机车、货车和租用铁路机车挂运费,电力附加费;
6.客运其他收入,包括到站、列车补收无票旅客车票收入,列车发售卧铺票收入,乘降所上车旅客车票收入,送票费,退票费,签证费,行李包裹装卸费、保管费、查询费、搬运费、变更手续费、站车对携带品超重、超限及无票运货补收的运费;
7.货运其他收入,包括货物过秤费、暂存费、变更手续费、分卸作业费,超载违约金、查询费、验关手续费,火车中转技术作业费、取送车费、使用费、延期使用费、施封费、制冷费、冷却费、清扫洗刷除污费、篷布延期使用费,集装箱使用费、拼箱费、手车租用费,路产专用线租用费,路产房屋、站场、设施出租费,非运用车使用费,特种货车使用费,隔离车使用费,防风网使用费,铁路码头使用费,合资和地方铁路、临管铁路货车使用费,自备(租用)货车停放费,押运人乘车费,货运计划违约金,捏报货物品名违约金,到站补收货物品名、重量不符运费,收回货主责任垫款,滞留费,空车回送费,机车作业费,运杂迟交金,进出口货物声明价格费,货运票证事故赔款,合资和地方铁路,临管铁路相关服务清算款;
8.客货运服务收入,包括站台票费,送票费,补票手续费,接取送达费,携带品暂存费,货物暂存费,有价表格费,签证费,贵宾室使用费,清扫费,国联集装箱服务费;
9.铁路运营临管线收入。
10.保价收入:包括行包保价收入,货物保价收入。
11.铁路建设基金收入。
12.铁路关联收入:包括协议运输加价收入,自备车管理费等。
13.其他铁路运输收入。
(二)公路运输收入,是指使用汽车或其他运输工具在公路上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收入。(不包括在旅游景区经营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的收入)
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收入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三)缆车运输收入,是指采用缆绳绞车沿倾斜轨道牵引车辆用以运物或载人的营运业务收入。(不包括在旅游景区经营观光电梯的收入)
(四)索道运输收入,是指在支柱间张设钢索,上面悬挂具有滚轮的跑车,用以载人或运物的业务收入(不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陆路运输收入。
第十六条 水路运输收入,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旅客或货物的运输业务收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收入。(不包括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的收入)
(一)水运部门开展客运、货运等水路运输业务而取得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邮运收入和运输价款中包括的保险费及价外收取的费用。
(二)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收入,包括打捞、理货、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收入和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等。
(三)程租业务收入,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收入。
(四)期租业务收入,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收入。
第十七条 航空运输收入,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收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收入。
(一)航空运输企业开展客运、货运等空中运输业务而取得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邮运收入以及运输价款中包含的保险费及价外收取的费用。
(二)包机运输业务收入,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收入。
(三)湿租业务收入,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由承租方负担,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的租赁费收入。
(四)通用航空业务收入,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收入。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收入。
(五)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收入,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航路费、国际航班服务费、机务费、飞机清洁费、运输服务费、航班延误费、夜航附加费、候机楼使用费、飞机加油费、特种车辆使用费、夜航灯光费、临时机场保障费、飞机停放费、场道大修费、国际航班通讯费、临时机场保护费、机场建设基金、飞机救护、消防费、气象费、空中指挥费、航行服务费、通讯、导航费、执照管理费、代理国际民航运输手续费、代理国内业务手续费、到付运费、国际客货邮运手续费、货物保管费、起降服务、飞机停场服务和地面运输收入及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