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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营业额管理规范》的通知

  第五十五条 表演收入,是指单位和个人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六条 播映收入,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等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取得的收入。如电台、电视台(或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点歌费”等有偿收费收入。

  第五十七条 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以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第五十八条 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向用户直接收取的收视费收入。

  第五十九条 纳税人经营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直接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收入。

  第六十条 其他文化收入,是指从事上述“演出”、“播映”业务以外的文化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一)各种展览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培训收入。包括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除外);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其他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培训取得的收入。

  (三)举办文学、艺术、科学技术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取得的收入。

  (四)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超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标准收取的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五)非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

  (六)新华社各分社向当地用户有偿转让新闻信息产品时,直接向用户收费的单位取得的收费收入。新闻信息产品是指新华总社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不包括新华社各分社再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

  第六十一条 经营游览场所的收入,是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业务取得的收入。

  未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或未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销售门票业务取得的收入。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文化活动取得的第一道门票以外的收入和在自己的场所以外举办文化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二条 体育收入,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体育活动提供场所取得的收入。

第八章 娱乐业

  第六十三条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等娱乐场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一)经营歌厅收入,是指为顾客在乐队的伴奏下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提供场所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舞厅收入,是指为顾客进行跳舞提供场所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收入,是指为顾客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音乐伴奏下自娱自乐进行歌舞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音乐茶座(酒吧)收入,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吧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经营台球收入,是指为顾客进行台球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六)经营高尔夫球收入,是指为顾客进行高尔夫球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七)经营保龄球收入,是指为顾客进行保龄球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八)经营游艺活动收入,是指举办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力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各种游艺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九)经营网吧收入,是指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

  (十)娱乐场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是指娱乐场所(指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等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第九章 服务业

第一节 收入全额确定营业额

  第六十四条 服务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代理业收入、旅店业收入、饮食业收入、旅游业收入、仓储业收入、租赁业收入、广告业收入和其他服务业收入。

  第六十五条 代理业收入,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收入。

  (一)代购代销货物收入,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收入。

  (二)代办进出口收入,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收入。

  (三)介绍服务收入,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收入。

  (四)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收入。

  (五)其他代理服务收入,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收入。

  1.代办公用电话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收入;

  2.不销售汽车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收入;

  3.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

  4.包销商代房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屋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收入;

  5.体育彩票代销单位代销体育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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