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7.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8.律师事务所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
9.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纳税人代售飞机票及保险,以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10.其他收入。
第六十六条 旅店业收入,是指提供住宿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七条 饮食业收入,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取得的收入。
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收入;
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在提供饮食的同时,附带提供的烟酒、饮料及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八条 旅游业收入,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九条 仓储业收入,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取得的收入。
第七十条 租赁业收入,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取得的收入。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取得的收入。
(二)光租业务收入,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收入。
(三)干租业务收入,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收入。
(四)企业主辅分离,分别办理营业执照,辅业仍占用原有企业的设备、房屋等资产,主业向辅业收取的固定费用收入。
(五)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行为,其营业额按本规范第八条的规定核定。
(六)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全部租金收入。
(七)交通部门转让公路、桥梁收费权取得的收入。
(八)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取得的转让费(含资产增值补偿金)收入。
(九)电影发行单位向电影放映单位取得的片租收入。
(十)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取得的固定利润。
(十一)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
(十二)有铁路专用线的企业向使用单位收取的铁路使用费收入。
(十三)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一方投资公路建设并取得一定年限的公路使用权,公路所有权属国家,提供建设用地方转让公路使用权属租赁行为,其营业额为公路建设的投资额。
(十四)其他收入。
第七十一条 广告业收入,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取得的收入。
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
新闻单位帮助企业报道而取得的采访费收入;电台、电视台(或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的广告播映费、供求信息桥栏目播映费等有偿收费收入。
第七十二条 其他服务业务收入,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收入。
(一)从事沐浴、理发、美容美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二)电力建设调整试验所从事火电机组及其他设备调整和试验所取得的电力调整试验收入。
(三)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
(四)勘察设计企业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
(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
(六)铁路多种经营企业开展的铁路延伸服务业务(如代购、代销、货物看管、托运货物用具出租、货物车辆管理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七)科学文化单位或图书馆设立的网上查询检索服务场所取得的收入。
(八)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
(九)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相关的除外)业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与技术转让(或开发)收入相关但未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
(十)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超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标准收取的住宿费、伙食费;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择校费、有偿赞助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费。
(十一)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除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外)取得的收入。
(十二)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
(十三)对证券交易所为券商和上市公司提供交易场所等服务收取的股票交易手续费、席位管理年费、上市费。
(十四)凡不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