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节 收入差额确定营业额
第七十三条 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七十四条 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营业额为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七十五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和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及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七十六条 兼办公用电话的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七十七条 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业务。包机公司代理业务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航空运输企业固定包机费用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七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七十九条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八十条 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纳税人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保险费、港杂费、报关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仓储费、装卸费等发生在运输标的物上的费用以及经各市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费用。
2.将其货代业务再委托其他货代纳税人代理所支付的费用。
第八十一条 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纳税人,由总机构向各保险公司统一收取代理服务费,并统一开具发票的,总机构以其向各保险公司统一收取的代理服务费减除拨付给各分支机构代理服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八十二条 从事会议代理业务的纳税人,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组织会议代付的交通、住宿、餐饮、会议场地、代购会议用品及制作会议材料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八十三条 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八十四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八十五条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八十六条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三)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八十七条 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八十八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八十九条 受托承办展销、展览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承办方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广告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十章 转让无形资产
第一节 收入全额确定营业额
第九十条 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
1.单位和个人转让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除外)取得的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2.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收入。
3.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以拍卖、交易的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