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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营业额管理规范》的通知

  4.以地换房行为,其营业额按本规范第八条的规定核定。

  5.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他人,视同转让土地使用权,其营业额按本规范第八条的规定核定。

  (二)转让商标权收入,是指转让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收入。

  (三)转让专利权收入,是指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收入。

  (四)转让非专利技术收入,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收入。

  (五)转让著作权收入,是指转让著作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收入。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六)销售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且一并转让其著作权、所有权所取得的收入。

  (七)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取得的收入。

  (八)转让商誉收入,是指转让商誉使用权的收入。

  (九)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的固定利润。

第二节 收入差额确定营业额

  第九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九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抵债时土地使用权作价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和债权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章 销售不动产

第一节 收入全额确定营业额

  第九十三条 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销售建筑物、构筑物收入,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收入。

  1.销售房屋、烟囱、道路、窑炉、港口、灌渠、堤坝、水库、井、支柱、水塔、设备基础、操作平台、各种设备的砌筑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等建筑产品取得的收入;

  2.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合同期满后,房产开发企业将未售出的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取得的收入;

  3.单位和个人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取得的收入。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4.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收入;

  5.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取得的收入;

  6.个人将购买不足五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取得的收入。

  (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收入,是指销售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如树木、庄稼、花草等)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情形收入,是指上列以外的收入及视同销售不动产、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的收入。

  1.单位和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它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其营业额按本规范第八条的规定核定;

  2.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取得的收入;

  3.拍卖不动产取得的收入;

  4.销售不动产并负责装修取得的收入;

  5.被征用土地时土地承包人从征地单位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

  6.将煤矿井口包括不动产(办公室、供电线路)、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取得的收入,如果机电设备(如变压器、防爆开关等)与矿井连在一起不可分,随同转让的机电设备取得的收入也包括在内;

  7.以不动产抵顶债务的营业额为抵顶的债务金额;

  8.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其营业额为分配时不动产的作价;

  9.以房换地和以房换房行为,其营业额按本规范第八条的规定核定;

  10.其他收入。

  第九十四条 采用预收款方式的,以预收金额为营业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诚意金、订金、看房费等费用以及销售购房卡、选房卡、VIP卡等取得的款项,均属于预收性质的款项。

第二节 收入差额确定营业额

  第九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九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抵债时不动产作价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和债权证明复印件。

  第九十七条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税收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规范为地税人员进行营业税政策管理的操作指南。地税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应引用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依据。

  第一○○条 本规范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一○一条 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05年6月8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管理暂行办法》(冀地税发〔2005〕37号)同时废止。

  附件
  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标准及范围

  一、设备是指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制作的设备。具体包括以下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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