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创新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体制。创新海岛开发保护体制和海洋开放体制。积极构建“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深化宁波-舟山港一体化体制改革,健全海港与“内陆港”合作机制,完善保税港区监管服务体制,加快口岸“大通关”体制改革。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完善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制度,探索舟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渔耕平衡改革试点。健全航运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创新船舶融资、航运融资、物流金融、海上保险等金融业务。加快杭州、宁波、嘉兴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舟山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探索设立舟山群岛新区,推进杭甬海洋科技创新、甬舟港航配套服务、温台民营海洋产业发展等试点,形成科学、有序、高效、完善的体制环境。
3.建立健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机制。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提升机制,创新产业集聚区管理体制,推进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示范区试点。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继续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改革,完善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创建机制,建立适应“三网融合”的监管体制和政策体系,推进杭州、宁波全国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积极开展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机制,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化、标准化和生态化,建立健全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三位一体”农业公共服务体系。
4.推进企业转型发展的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鼓励国有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股份制改造,推动国有资本向基础性、战略性行业和优势企业集中,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和社会事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环境。支持民营企业跨地域、跨所有制相互参股、联合重组和嫁接外资,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推进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制度创新。
5.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深化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工业用地分年期出让和租赁改革,进一步完善低效利用土地退出和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政策制度,加快建立总量控制、供需双向调节、差别化管理的土地调控机制。进一步完善滩涂围垦和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机制,积极探索在海陆交界地带将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统一开发、供给和接续管理的体制机制,制定和完善海岸带综合管理、入海口与排污口管理、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等体制机制。深化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改革。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体制改革,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开展水权制度改革试点,探索用水总量控制及水权交易制度。稳步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企业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办法的实施,逐步建立鼓励水资源循环利用的价格激励机制。加大分时电价、居民用电阶梯式价格、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全面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健全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供热的价格机制。稳步推进农村电力体制改革。
6.实施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建设,重点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完善创新主体和创新平台建设机制,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进科技创新集聚区规划建设,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放共享。完善自主创新的政策激励机制,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支持科技信贷专营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发展,深化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发展科技中介服务,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服务、保护体系。积极完善人才培养、评价、激励、保障机制,推进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
7.加强地方金融改革创新。推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和“民间财富管理中心”建设。鼓励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地方金融业,逐步放开民间资本准入限制,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县市信用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或社区银行,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公开发行上市和跨区域发展,加快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和培育浙商系列总部金融机构,积极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创新金融产品,推动债券融资,规范运用信托、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工具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加强地方资本市场建设,完善地方产权交易平台,继续抓好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试点,引导支持优质行业龙头企业多渠道上市融资。推进杭州、宁波、温州金融集聚区建设,培育一批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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