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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关于2010年度工业企业增产多销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关于2010年度工业企业增产多销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财企〔2011〕24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增产多销奖励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继续执行、奖励标准另行制定的精神,结合2010年工业经济运行情况,现就2010年度工业企业增产多销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2009年销售收入超过3.5亿元,且2010年销售收入比2009年销售收入增长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2010年销售收入比2009年销售收入增加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0.5‰予以奖励;

  (二)2010年销售收入比2009年销售收入增加1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0.25‰予以奖励;

  (三)2010年销售收入比2009年销售收入增加5亿元以上的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0.125‰予以奖励。

  奖励金采取分段计算后累加的方式;单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奖励考核与兑现

  奖励金实行跨年兑现。企业的销售收入数据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确认的收入数据为准。企业的2010年及2009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报时间截止至2011年4月31日。市经济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进行考核,核定各企业应得奖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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