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税联网分析系统优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无锡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110号)
市各有关部门:
市财税联网分析系统优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无锡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无锡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市财税联网分析系统优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1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无锡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系统,是指由网络设备、通讯线路及服务器、前置机等所构成,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交换采集、加工存储、分析应用等处理的软件、硬件的集成,本系统包括数据交换平台和数据预处理以及数据库应用等。
第三条 系统的管理、运行和维护由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市统计局,以下同)具体负责。
第二章 网络接入
第四条 系统的数据交换平台由中心数据库节点和数据提供单位的前置机节点组成,各数据提供单位节点依据无锡市电子政务内网为载体,分别与中心数据库节点连接。
第五条 各节点统一使用市政府网络中心专门为市各委、办、局接入无锡市电子政务内网配发的固定IP地址,IP地址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 系统的数据交换平台、分析查询系统,通过相应的网络安全设备接入无锡市电子政务内网,实现中心数据库与数据提供单位之间日常数据交换和向授权用户提供浏览查询访问。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负责系统中心机房所有设备及系统主干网络线路和网络设备的运行维护。
第八条 各数据提供单位的前置机软件安装调试和参数配置以及软件升级工作由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负责,各数据提供单位必须提供满足本地节点系统运行的设备、电源和网络环境条件。
第九条 各数据提供单位负责本地节点至市政府网络中心的线路畅通,以及本地节点内侧的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章 数据交换
第十条 系统数据交换规则,包括数据交换内容、格式、命名方式、交换频率等,参照《无锡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成员单位数据交换规则》(附件1)执行。各数据提供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数据交换工作,做好数据文件的生成,并准确无误地加载至本地前置机。
第十一条 数据提供单位应自行做好交换文件的备份工作,便于日后比对、核查。
第十二条 系统数据交换规则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若因数据提供单位工作系统的优化、升级等原因产生变动,各数据提供单位必须将变动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通知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在接到变动通知后7日内,会同数据提供单位共同完成对该变动信息的处理。同时商定变更后的数据交换规则,记录在联络员例会的会议纪要中,并在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因数据提供单位提供的数据异常(不准确、不完整),导致系统处理结果错误,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必须及时将该情况书面通知数据提供单位,数据提供单位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响应,及时排除异常,并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在规定的交换时间内,因遇到不可抗力而中断或延迟文件交换的,责任单位必须在情况发生后的 1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说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数据正常交换,不得影响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的正常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要做好系统的数据接收、归档备份、数据处理、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应做好系统数据交换(正常或异常)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在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相关栏目中发布各数据提供单位数据交换情况。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每月在全部数据交换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处理,并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用户以浏览器方式访问系统。
第十八条 需共享系统信息的单位应填写《无锡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用户申请表》,报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审批同意后,系统管理员依据《无锡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用户申请表》,为用户设置帐号及配置权限。
第十九条 各数据提供单位应指定部门及专人负责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中信息发布栏目的管理工作,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各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系统发布的信息仅用于财税工作的监管及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第二十二条 系统一经上线使用,必须做好正常的安全运行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拆卸、移动和侵占系统的设备、设施和线路。
第二十三条 各数据提供单位前置机端应配置统一指定的加、解密处理设备。在实施数据交换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要求,对参与数据交换的原始数据必须进行加密处理。加、解密处理设备必须是国家保密部门指定和通过认证的设备,并与中心数据库加、解密设备参数保持一致。否则,因此造成的泄密事件,由责任单位及具体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连接系统的任何一台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相连。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保密要求操作,所有涉及系统操作的人员由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统一发放系统登陆账号,账号专人专用。授权用户不得向他人泄漏用户口令和机密事项,严禁非授权用户使用系统。
第七章 责任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无锡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成员单位数据交换规则》及时、准确、全面向中心数据库提供相关信息,并在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优化工作联席会议指导和协调下推进系统运行维护和优化工作。在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定期向系统优化工作联席会议提供数据信息交换情况的基础上,参考各单位提供的其他考核依据,由联席会议组织考核评比和通报。
第二十七条 考核采取自评和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联席会议每半年组织对各单位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运行维护和优化工作情况进行打分(标准见附件2,考核表见附件3),年终根据平时考评打分结果及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比,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年度综合评比工作,确定考核等次,并向各单位反馈考核计分情况。每年通过考核评出先进单位和优胜单位。联席会议将对获奖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将评比结果向各单位通报。如有必要,可对推进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优化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相应表彰。
第二十八条 由于个人责任原因,未能及时向中心数据库提供信息或提供的信息出错又未能及时更正以及提供信息不完整,影响数据中心按时完成处理工作的,由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优化工作联席会议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接入本系统的成员单位和用户。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原锡政办发〔2009〕14号同时不再执行。
附件1:
无锡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成员单位数据交换规则
为保障无锡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的正常业务运转,进一步提高数据交换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根据新修订的《无锡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要求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数据交换规则。无锡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主要由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国税局、无锡市地税局等部门提供数据信息。无锡市统计局作为无锡市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中心数据库管理单位,负责对数据交换情况的考核记录。
一、无锡市财政局数据交换规则
(一)数据信息交换内容和时间
序号
| 信息内容
| 交换方式
| 交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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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分部门一般预算收入表
| 全表覆盖
| 每月8日前(长节假日顺延1-2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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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财政增值税退税表
| 全表覆盖
| 每月8日前(长节假日顺延1-2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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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变动情况说明
| 全表覆盖
| 每月8日前(长节假日顺延1-2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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