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管理、检查全市物联网企业的认定工作,审议物联网企业认定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工作及物联网企业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批确定我市物联网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无锡市物联网企业认定证书;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物联网企业认定工作组(设在市信电局),作为物联网企业认定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物联网企业认定工作组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及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管理人员组成,市信电局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工作组日常工作。工作组成员须熟悉物联网整个产业链,熟悉无锡物联网产业背景、现状及其发展规划,掌握认定标准、要求和程序,对国内外物联网产业、主要技术和产品、主要研究机构和重点企业有较深入的研究和了解。工作组必须按照物联网企业认定工作原则,履行其所承担的物联网企业认定职能。
第七条 物联网企业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物联网企业认定和年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物联网企业的认定申请和年审申请;
(二)组织物联网企业的认定评审和年审;
(三)提出物联网企业认定和年审初选名单,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提交物联网企业认定工作报告;
(五)负责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复审;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无锡市物联网企业认定的标准是:
(一)在无锡市境内(包含江阴市和宜兴市)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二)产品(技术)属于《无锡市重点扶持的物联网产品(技术)参考目录》规定的范围,且具有1种以上本单位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技术)。
(三)具有从事研发、技术工作的研发人员比例不少于职工总数的30%。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单位研发人员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新技术,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产品(技术)而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且近1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五)无锡市重点扶持的物联网产品(技术)(见附件)经营收入占企业当年营业总收入的3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