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经过认定的困难企业支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二、采取综合措施,努力开发就业岗位
(一)以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时,应将项目建设过程中和项目建成后的用人需求情况一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月转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有关渠道发布用工信息,由乡(镇、街道)组织农民工参与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协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
(二)围绕发展壮大服务业抓好岗位开发。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作用。大力寻找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文化服务等服务新领域和新门路,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创意、租赁、家政和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不断扩大就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
(三)大力拓展公益性岗位开发领域,建立公益性岗位储备制度。将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置的后勤保障岗位和公共服务类岗位,结合邮政进社区由政府补贴与社会出资形成的服务性岗位,政府投入相关基础设施形成的服务性岗位列为公益性岗位范围,并建立公益性岗位储备制度。(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等部门)
(四)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外出就业。针对返乡农民工结构性失业问题,充分利用职业技术学院、职技校和其他民办培训机构的场地、师资和教学设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我市农民工主要务工的急需工种的培训。同时,强化省外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我市同“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劳务合作。采取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参与的运作模式,建立劳务输出基地,实现岗位信息互联互动。搞好输出后的跟踪维权和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办等部门)
(五)扶持就业困难人员采取灵活就业方式自谋职业。在不违背城市规划,不影响市容市貌,不阻碍城市交通的原则下,要在城区划出一定范围,安排就业困难人员采取摆摊设点等方式实现就业,除经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须获准外,实行备案经营,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就业困难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直接备案从事经营活动。(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协办单位:市城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等部门)
(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残疾人、农民,除经营需前置审批的外,到当地工商所备案后,实行3个月试营业。试营业期间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3个月后继续经营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协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