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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 降低初创期创业成本
  1.放宽注册限制。在注册资本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金限制;在出资形式方面,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70%。(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2.对创业人员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免交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经纪人佣金行政管理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到农村举办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费和注册登记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IC 卡工本费、健康证明工本费、卫生知识培训收费,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租赁房屋许可证工本费。(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
  严格执行《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国家、省历年来取消和停止收费的项目,要在有关职能部门显要位置进行公布并停止收费,接受社会监督。对继续实施未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收费项目的,或不及时落实已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对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市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从2009年1月起,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市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且月营业额在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下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凭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如省对营业税起征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4.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3年内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当年实际应纳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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