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环保节能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6.对新创办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其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的40%,奖励给企业补贴物流运输费用;用水用电价格按同期价格分别补贴0.2元/吨和0.1元/千瓦时。(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六盘水供电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等部门)
7.对新创办企业的职工子女就学,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不得收取借读费和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8.对新创办企业的返乡农民工,其农业户口已转成城镇户口,且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标准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租赁由政府统一建设的廉租房。(牵头单位:市房管局;协办单位:市建设局)
(五)强化扶持措施,加大创业支持
1.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未就业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失去土地的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等,申请办理个体经营、创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创业成功后招用失业人员就业,可按招用人数每月2万元以内,申请总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人行等部门)
2.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按每人最高不超过800元的标准支付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开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开支。(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对创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由本人负担。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人已缴纳社会保险的2/3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2/3。(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3.设立创业基金鼓励创业。市财政2009年安排2000万元,各县、特区、区2009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创业基金。今后每年的创业基金规模保持在2009年水平,不足部分同级财政在来年预算时补足。创业基金主要用于对城市低保人员、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以及用人单位主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性补贴和创业项目库建设等支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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