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人员自主创业,凭其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和其他有效证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可一次性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5.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优势,帮助创业人员提出创业补贴申请。
四、强化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充实公共就业服务力量。各级政府要按照“六个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场所到位、职责到位、经费到位、工作到位)的要求,对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所(站)和村(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做到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在有工矿区的居委会配备3至5名劳动保障协管员,在每个村聘用1名就业和社会保险协管员,人员从公益性岗位上选聘,待遇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在机构改革时进一步加强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
市、县两级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切实解决好创业基地建设、创业帮扶补贴、创业项目库建设、招聘会组织、政策培训、就业宣传、市内市外就业信息采集、人力资源市场水电供应、表彰创业先进个人和企业等各项支出。(牵头单位:市编办,市劳动保障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一)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就业工作的政策制定、协调指导、督查落实,按照责权明确、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管理规范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为推进就业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各县、特区、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县(特区、区)就业工作的指导、协调等工作。(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协办单位:其余成员单位)
(二)完善目标责任制。把就业工作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市、县、乡三级目标责任制。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牵头对各县、特区、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开展的就业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就业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市政府督查室)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树立创业、就业典型,弘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市场竞争就业精神。树立敢为人先的创业理念,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定期表彰对就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