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抓紧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一卡通、工程款与职工工资账户分离列支办法等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水平。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让农民工充分享受建筑业发展成果。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探索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权益保障,规范业主行为,凡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加强工程款结算管理,建立约束机制,坚决遏制竣工后不及时结算的行为。
六、不断提升建筑业国际市场竞争力
(十六)扩大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份额。鼓励企业探索利用股份合作、项目合作等方式,组织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实体参与国际工程承包。鼓励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利用自身比较优势,与国内外知名承包商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境外工程项目。加快与工程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的融合,鼓励通过收购、控股等方式,在境外投资设立高品质的国际化公司。“十二五”期间,建筑外经营业额年均增长15%以上。
(十七)扶持建筑业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积极运用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我省有关专项引导资金,对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获得国内银行的商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积极引导企业用好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签订的营业额达一定规模的大型项目进行奖励,支持外向型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对境外承包工程企业的授信额度实行差别化管理,对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业企业承包的境外工程项目,金融机构可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外汇周转贷款。对设计采购施工(EPC)、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工程项目,可通过担保贷款、封闭贷款、信用证、保函等多种形式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建筑强市、强县根据需要设立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为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供担保。对用于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原材料出口,及时办理出口退税。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政策扶持范围。
(十八)优化相关配套服务。对赴境外发展的企业,各级公安、财政、税务、海关、检验检疫、外事等部门要尽可能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境外工程承包项目特点,给予必要、合理、更加便利的外汇核销、退税手续,为建筑业企业在对外担保、境内外融资、跨境资金流动等方面提供配套服务。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要为境外工程承包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有关部门要建立建筑业企业境外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发布境外投资环境介绍,国家、省援外项目和境外工程项目信息,以及其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信息,引导企业寻求商机。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吸纳和培养外向型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