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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当上级政府启动Ⅱ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预案时,立即启动本预案。
  (2)金融突发事件对西安市一个或多个金融机构造成危害及重大影响时,即进入应急启动阶段。
  (3)当区县启动金融突发事件预案请求扩大响应时,经指挥部研究决策后立即启动本预案。
  5.1.2 启动与终止权限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行动。
  5.1.3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进入市应急指挥位置,市应急指挥办公室移至市应急指挥大厅,各小组与应急办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协调、联动和保障工作。
  5.2 分级响应
  5.2.1 Ⅰ级响应
  (1)Ⅰ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预警级别成立相关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建议上级政府启动相关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需求请示。
  (2)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响应预案,事发地政府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指导本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5.2.2 Ⅱ级响应
  (1)Ⅱ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预案,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同时启动本部门的响应预案,组织有关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件涉及部门,迅速核实情况后,及时将处置情况及动态报指挥部,指导所监管行业的应急处置工作。
  (3)当金融突发事件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三个行业中至少两个行业,或属于系统性金融风险,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时,指挥部应向上级银监、证监、保监部门进行通报,建议其协助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5.2.3 Ⅲ级响应
  (1)当金融突发事件波及西安市金融监管部门,严重危害了西安的经济社会稳定时,指挥部启动本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各级各部门可组织应对和处置。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了解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征求专家意见,提出处置方案等建议,组织指导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及金融系统的应对工作。
  (3)各区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辖区内的社会稳定。
  5.2.4 Ⅳ级响应
  (1)由事件所涉及部门和区县金融监管部门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各区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辖区内的社会稳定。
  5.3 决策及应急措施
  (1)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制定处置方案,协调各种力量,接受上级指挥部指挥。
  处置方案的内容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可能对西安市造成的影响,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2)指挥部视情况迅速建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3)各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预案,迅速组织先期处置。在最大范围内组织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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