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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地区县政府应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新闻宣传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事件的有关信息。
  (5)市级各相关部门、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和事件涉及部门应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与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的协调和配合,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6)专家咨询组对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危害、成因、影响和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会商,提出建议和对策,及时报应急指挥部,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对处置工作。
  (7)公安、信访等部门进入响应状态,以足够的力量确保社会稳定。
  5.4 落实措施
  (1)处置方案经上级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2)对涉及金融机构、支付清算系统、发行库、发行基金调运和供应的突发事件,应根据各相关预案落实措施积极组织实施,并依照处置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对于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应通报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地方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有关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
  (5)指挥部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启动相关预案,开展相应的处置工作。
  5.5 基本响应
  基本响应的行动包括:
  (1)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启动应急程序,严密监测情况,适度加大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信息的密度,提出相关建议。
  (2)根据指挥部的指令,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相应应急预案开始行动。
  (3)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态进展及处置情况,对下一步行动提出建议,提出需指挥部统一协调的事项。
  (4)相关区县政府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态及应对处置情况,确认是否需要市政府采取支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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