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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6.1.1 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1.2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1.3 对由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1.4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有义务配合金融监管部门维护金融部门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形象,通过多种渠道重树公众的信心,防止金融突发事件的事态出现反复。
  6.2 评估与总结
  6.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之后,参与处置的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各自上级单位和市政府。
  6.2.2 指挥部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市政府上报上级政府。
  6.2.3 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 奖励与处罚
  6.3.1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 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6.4 检查和审计
  6.4.1 审计部门对西安市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4.2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7.1.2 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区县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7.1.3 指挥部办公室应与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地区县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4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文电运转保障
  各区县、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 技术保障
  7.3.1 各相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的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障,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3.2 核心账目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3.3 对重要岗位的人员,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因人员的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3.4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7.4 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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