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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相应的财务、税收等政策。需要新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鼓励大型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各类社会资本举办具有慈善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支持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整形美容、健康体检、疗养康复等特需医疗服务。在医疗资源相对不足的城乡区域,鼓励有资质人员开办个体诊所。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改制范围。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公立医院改制可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以及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先行试点,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制定出台相关办法。
  在改制过程中,要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扩大医疗行业对境外资本开放。境外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卫生厅、商务厅批准,境外资本可在我省以合资或合作形式举办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境外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权比例限制。各地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疗机构的试点工作。鼓励境外资本在我省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和专科领域举办医疗机构。境外资本独资、合资、合作举办的医疗机构,可申办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申办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简化并规范境外资本办医的审批程序。
  二、积极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五)在医疗服务要素准入上一视同仁。各级卫生部门要根据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依法依规合理审核确定其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批准执业许可,不得无故限制其执业范围。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准入、医师准入、护士准入等方面,严格依法依规办理,不得设置法律、规范以外的限制条件。非公立医疗机构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由相应卫生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非公立医疗机构申报配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对符合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要求的,及时逐级上报卫生部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以提供特需医疗为主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可不受医用设备设置规划的限制。
  (六)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税收和医保定点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相关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公用支出标准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对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等部门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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