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畅通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获取渠道。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需要医疗机构参加的部门、行业协会及学术团体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十二)推动各地扶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及人员培养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极支持。
三、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守法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护士条例》、《
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医疗服务许可和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制度。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健全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经常性引导和管理。认真落实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制度,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出院病人满意度调查、医疗核心制度检查、医疗服务明查暗访、社会行风评议等各类医疗行风评议、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制度范围。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四)提升非公立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科研和人才队伍建设。各地开展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专业人员教育培训,要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需求,进行统筹安排。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间开展科研合作攻关和建立高端人才交流共享机制。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强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