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 收费原则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