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下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在充分考虑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量的前提下,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作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总额中较高的一项作为计费标准,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八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数、工作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见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可在规定的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和财政部门备案登记后执行。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我省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 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 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 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 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
(六) 其他影响成本支出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