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部分工程违反设计规范,取值错误或未作构造措施。
如采用两种不同型式的基础而未设变形缝,也无沉降观测要求;墙长、墙高超标而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构造柱和圈梁;梯梁下设置的构造柱仅半层高,梯板负筋未全跨拉通长;楼梯荷载未按消防疏散楼梯荷载3.5kN/㎡取值;门垛边未明确要求设置构造柱或加大砼柱尺寸等。
4. 套旧图使用而未修改和重新审查。
有些地区的保障性住房套用旧设计图,但未按现行规范和新的抗震规范修改设计,也未重新审图。
5. 部分工程施工图审查不严。
如经审查的图纸仍有结构图未盖注册结构工程师专用章、结构图加盖建筑师专用章的现象;有的对水电图未审查;有的审查意见太简单,对结构安全和图纸前后矛盾的问题未发现等。
三、处理意见
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此次督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施工现场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且未按时完成整改的6家施工企业(见附件1)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整改时间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整改合格前,企业和相关管理人员在广西境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上述企业在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经确认整改合格后,报送我厅建管处。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凭祥市大自然建业有限责任公司、钦州市西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因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未能履职到位,故从本通报发文之日起1年内,其企业和相关管理人员在广西境内不得参加我区保障性住房工程投标、不得承接新的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
(二)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2家监理企业(见附件2)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整改时间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整改合格前,企业和相关管理人员在广西境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上述企业在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经确认整改合格后,报送我厅建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