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1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华华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县镇事权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佛山市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县镇事权改革,扩大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县镇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规范和监督其职权行使,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管理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
第三条 县镇事权改革应当坚持科学发展、权责统一、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的原则,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为重点,增强县镇政府财政支配能力、社会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县镇事权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推进县镇事权改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镇事权改革工作要求,依法授权或者委托(以下统称调整)行政管理职权,加强对下级机关职权行使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县镇事权改革的具体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镇事权改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扩大行政管理职权,依法规范和监督职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