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贺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8〕42号)和中共贺州市委、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规定》(贺发〔2009〕45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凡国内外引资人通过各种渠道引荐贺州市以外的国内外投资者来贺州投资兴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功能定位的项目,对引资人引荐单个外来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人民币(外资按当年平均汇率折算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引资者给予奖励。按引资者身份划分,分为公务人员引资者和社会引资者:
(一)公务人员引资者:指在职公务员及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含中直,区直驻贺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在职党政干部。
(二)社会引资者:指除公务人员引资者以外的自然人,社会法人,团体等引进外来资金者。
第二条 奖励原则
(一)分类奖励原则。对公务人员引资者以精神奖励为主,对社会引资者以物质奖励为主。
(二)分行业项目奖励原则。对引进两类行业项目的引资者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第一类产业项目是工农业项目,第二类行业项目是商贸、旅游、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经营性公用事业等行业项目。
(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奖励金由项目落户所在地的受益财政通过年度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条 奖励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