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测数据上报考核
1、单项报告制度考核得分(基础分):
报告期(月度,周、旬报等按月统计)单项报告制度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为按上报率计算的基础得分(如上报率为95%,则得95分),减去数据错报、报表迟报和缺报、数据连续缺报等扣分后的分值。
上报数据每错一处扣减1分。数据报表每迟报一天,扣减2分;迟报三天及以上的,该报表数据按缺报处理。缺报一次数据,每条扣1分,连续三个报告期缺报的数据,每条扣2分。
错报数据,主要指经审核调查发现与实际不符、计量单位不符、小数点错误、规格等级不符、数据错行,以及相邻报告期价格变化异常未按规定在备注栏内说明等。
2、上报数据考核综合得分:
报告单位上报数据考核综合得分,为所执行的各项报告制度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上报数据考核综合得分=∑单项报告制度考核得分/执行报告制度项数
3、上报数据考核以每个报告期单项报告制度为计算分值单位,按月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得分为各月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二)价格信息报送考核
1、监测信息报送考核得分(附加分):
全年报送市场动态信息24篇,调研报告2篇,按时上报季度和年度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得30分。每少一篇扣0.5分,没按规定及时报送形势分析报告扣1分。各项扣分,在规定分值内扣完为止;报送信息超过规定数量的,按超过数量多少酌情加记2-5分附加分。
2、监测信息采用得分(附加分):
监测信息采用加分最高分值为5分,报送信息被陕西价格信息网或省物价局《价格监测情况》采用的每篇记0.5分;被国家发展改革委采用的,每篇记1分;被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每篇记1分;被地方党委、政府采用的,每篇记0.5分;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的,每篇记3分;得到省发展改革委或省物价局领导批示的,每篇记2分;得到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批示的,每篇记1分。同一篇信息如同时被采用(批示),按得分最高者计算。
(三)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考核
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考核满分为5分(附加分),每月对监测点采报价质量现场检查指导工作和及时追查可疑数据的,得5分。价格监测质量检查指导情况不按期报告的,扣减1分;连续两期以上不报告的,加倍扣分,直至扣完。对上级价格监测机构布置的数据查疑工作,不能及时完成报告的,扣2分。上级价格监测机构通过现场或电话抽查,发现不实的,扣减相关监测机构该项月度全部分值,一年内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被发现不实的,扣减该监测机构全年全部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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