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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八)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股权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为: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业务。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与其管理企业使用相同的经营场所。

  (九)本意见发布前已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有关企业需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在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情况下,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三、备案管理

  (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备案管理,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9号令)的规定,实行国家和省(含副省级城市)两级备案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省(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备案管理的相关程序环节,均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

  (十一)已在我省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符合备案条件的,可以到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企业法人)最近2年持续保持盈利的财务状况,主要投资者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2、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3、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十二)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备案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制定。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20个工作日内,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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