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强对民生专项资金的监管。健全完善监管制度,落实权力分解制度,形成制约机制,加强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救灾救济专项资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及其他涉及民生的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防范风险,纠正资金分配、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充分运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等手段,建立"人机双防双控"系统,把上级监督和群众监督、"人防"和"技防"密切结合起来,确保资金安全、人员廉洁。
十三、扎实推进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重点抓好市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用事业单位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意见》(津纪发〔2011〕11号)的贯彻落实,扎实推进公用事业单位反腐倡廉建设。按照建设服务型、创新型、法治型和廉洁型公共服务单位的要求,在全市公安、地税、国税、环保、工商、质监、综合执法等7个行政执法部门和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交通港口、审批、公积金管理等10个综合管理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交等5个公共服务行业管理的"窗口"单位和基层单位(科、所、站、队、院、校、点)推行公共服务标准化,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全方位增强城市竞争力。
十四、严肃查办损害群众利益的纠风案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对各类投诉举报特别是实名、联名投诉举报的问题,都要认真核查。把监督检查与专项治理、纠风案件查处、行政问责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着力纠正利用行政执法权或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权谋取部门或行业利益、损害国家和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坚决纠正利用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以及价格欺诈问题。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行为。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作风粗暴、欺压群众,顶风违纪、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继续开展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严肃查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
十五、强化从源头上治理不正之风工作。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预测和研究,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发生。坚持把纠风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通过制度创新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事、管权、管人。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都要从实际出发,科学分析本部门、本系统不正之风问题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纠正和防范不正之风的制度规范体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铲除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