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费发[2011]16号)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在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50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每平方米1元;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在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1]71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4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见下表:
序号
| 工程概(预)算M(万元)
| 施工图审查收取施工图阶段勘察设计费的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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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M≤500
| α=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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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00 | 5.9≤α<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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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00 | 4.9≤α<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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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M >10000
| α<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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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家重点工程应予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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