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在自治区物价局、环保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宁价费发[2004]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四、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为0.008%;50-100亿元的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宁价费发[2003]3号)规定执行,按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五、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43号)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宁价费发[2007]9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