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不包括铁路运输系统和电力系统)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基金统一管理,政策统一标准,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市区用人单位(含城区乡镇)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管理并组织实施,各县(市)用人单位(含城区乡镇)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由各县(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管理并组织实施。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对暂不能按规定比例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实行住院医疗保险统筹,不建立个人帐户。
第五条 建立有利于引导参保患者“首诊在社区、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合理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进一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第二章 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按规定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