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治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性质或已建成配套教育设施挪作他用问题。对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性质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单位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逾期不恢复的,每逾期1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土地面积处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逾期不恢复的,每逾期1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
(三)加强已建成配套教育设施管理。对已建成或通过整改建成的配套教育设施,责任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办学(园)职责,负责配套教育设施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接受教育,并承担办学(园)经费和教育设施的改、扩建及维修任务,确保教育教学安全。要严格限制幼儿园高收费办园,杜绝非法办学(园)。开发单位移交居住区教育设施产权,按照市政府《关于研究鲁能领秀城住宅区配套九年一贯制学校移交工作的会议纪要》(〔2010〕38号)精神办理。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制定移交程序、所需资料,并一次性告知移交和接收单位。
三、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5月15日前)。各区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明确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和意义,鼓励市民积极反映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自查摸底阶段(2011年5月16日至6月15日)。各区组织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并就存在问题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各区自查情况分类汇总后报济南市城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遗留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复核分类归责阶段(2011年6月16日至9月15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区上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分类归责后,确定整改对象,制定整改方案,下达整改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四)集中整改阶段(2011年9月16日至2012年9月15日)。各区督促整改对象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分阶段上报整改进展情况。对未按照计划进行整改的,研究处理办法并督促落实。同时,向社会公布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9月16日至10月26日)。检查验收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全面总结整改工作。对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给予通报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遗留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成立济南市城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遗留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整治行动的协调组织,研究处理整治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区政府和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要成立以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专项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