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重大敏感案件。主要包括本单位主责或配合的市级、局级重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进度情况;单位内部重点人的管理教育和服务情况;市有关部门、市民政局重点督查件的办理情况。
(三)重要活动
11.民政部、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等领导考察或调研民政工作。
12.需要民政部领导、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等市领导出席的活动。
13.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要活动。
14.拟在八宝山殡仪馆等场所举行的重大丧事活动。
15.国内外重要媒体从事的与民政工作有关的新闻采访活动。
16.市局系统各单位组织的5人(含)以上离京学习考察活动,以及单位人员出国、出境学习考察活动。
17.市局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京开会、学习、考察等活动情况。
(四)重要会议
18.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19.年度区县民政工作会议、全市民政业务工作会议或其它重要会议。
20.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市民政局有关精神的重要会议。
(五)其他重大事项
21.党员领导干部失踪、出逃、自杀、非正常死亡情况。
22.市局系统各单位离退休干部病危、去世情况。
23.市局系统各单位、各区县民政局荣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
24.其他按规定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一)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及时补报。
(二)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民政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三)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市局系统各单位一般应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局办公室主任向分管局领导或局长报告;各分管局领导向局长报告;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分管局领导向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报告。
(四)重大事项的报告,要以书面形式报市民政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要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并根据局领导批示及时处理。重大紧急事项(如重大突发事件、社会动态等)应在第一时间向市民政局值班室口头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电话:65868811);涉密事项要通过专电、密电或加密传真等途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