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主体
研究开发类项目以农机企业或实力较强的科教单位为主体,试验示范及集成应用类以农机科技推广单位为主体,鼓励产、学、研、推联合申报。集成应用类项目鼓励申报主体联合已挂牌建设的省农机化科技示范基地进行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须符合上述规定的内容范围。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研究开发类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
(二)申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农机生产制造企业;
2.牵头单位须符合项目申报主体要求。联合申报的,第一申报单位须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任务、经费比例、知识产权权属等;
3.须掌握所申报项目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4.以企业为主体的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具备良好的产业化开发条件;
之前实施项目不力或有其它不良信用行为的单位,或已承担过相同内容项目且技术上没有新突破的单位,不能申报本年度项目。
(三)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必须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曾主持过市级以上农机化科技开发项目;必须是牵头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并有足够的时间从事项目实施工作。有不良信用行为或有应结未结项目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年度项目的首席专家。原则上行政机关领导不得担任项目首席专家。
四、补助标准及资金用途
研究开发类项目,省财政补助50~60万元/个;试验示范类项目,省财政补助20~40万元/个;集成应用类项目,省财政补助30~50万元/个。省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所发生的农机新技术的开发、引进、消化吸收、试验示范、机具推广、设备购置、围绕新技术开展的技术培训等支出。项目实施中涉及已列入中央和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产品,不得在项目省补经费中列支购机经费。
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的,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省财政补助资金的1.5倍。企业参与实施的研发类项目,自筹资金不少于省财政补助资金。
五、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须编制《2011年度省农机三项工程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1),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省级财政补助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须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格式见附件1-2),否则将直接取消参评资格。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并按申报书、可行性分析报告、证明材料顺序装订成册(要求纸质封面、平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