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1〕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地税局、省农信社等部门制定的《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按照就近原则,由申请贷款的学生在其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章 贷款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
第四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我省辖内;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我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及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学校名单以省教育厅公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