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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注:
  1、各种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通行费的车辆,其吨位不足半吨的,按半
  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征。
  2、运输企业中难以确切掌握营运收入的车辆,按费额标准计征车辆通行费。
  3、菜篮子工程专用车费用征收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费率标准征收

序号

类别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

交通部门所属公路运输企业的车辆

营运收入总额

2.5%

 

2

环卫部门的对外承包运输业务的营运车辆

2.5%

改制后的环卫作业单位营运车辆按照费额标准征收

3

环卫部门对外承包运输业务运送工业废弃物的营运车辆

1.25%

4

公交企业的营运车辆

0.65%

 

  二、外省市车辆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单位:元/次

序号

车辆类别

车型

客车

货车

1

第一类

≤7座

15

 

≤2吨

 

10

2

第二类

8座-19座

15

 

2吨-5吨(含5吨)

 

25

3

第三类

20座-39座

25

 

5吨-10吨(含10吨)

 

55

4

第四类

≥40座

25

 

10吨-15吨(含15吨)

 

80

装载20英尺集装箱车

 

55

5

第五类

>15吨

 

80

装载40英尺集装箱车

 

80

6

 

摩托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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