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政府责任。
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由省、市、县(市、区)政府统一负责、领导,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协调联系和督导检查,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将专项行动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
农业部门负责饲料、兽药、农产品种植、养殖和生猪、生鲜乳的生产、收购环节整治,水利部门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整治、市场质量监测,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整治,质监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整治,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整顿,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环节整治,盐务部门负责食盐整治,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整治,公安部门负责案件侦破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凡专项行动中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专项行动结束后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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