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园林绿化局将以适当方式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各单位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北京市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计分标准
分类
| 指标(分值)
| 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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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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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织(10分)
| 1.组织管理(5分)
| 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得5分;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分工和责任中有一项不明确扣3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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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方案(5分)
| 编制实施方案,内容全面、任务细化落实、技术方法科学可行得5分;内容、任务、技术方法中,有一项不明确扣2分,扣完为止;没有编制实施方案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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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23分)
| 3.实施进度(8分)
| 任务完成量占计划量100%得10分;完成量占计划量每减少10%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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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指标(5分)
| 完成合同技术指标100%得5分;完成合同技术指标每减少10%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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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验收结果(10分)
| 按期验收并验收合格得10分;未按期验收但验收合格得5分;验收不合格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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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20分)
| 6.资金执行进度(10分)
|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执行进度到年底达95%以上(含95%)得10分;进度每减少10%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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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资金使用规范性(10分)
| 建立专账管理、支出符合规定得10分;建立专账管理、每发生一笔支出不符合规定扣1分,扣完为止;未建专账管理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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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7分)
| 8.技术档案(3分)
| 项目合同、实施方案、调查或测试数据三项资料整理归档齐全得3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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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档案管理规范性(2分)
| 建立档案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有专室或专柜保存三项管理完善得2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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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材料报送情况(2分)
| 材料全部报送得2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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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效果(40分)
| 11.经济效益(10分)
| 示范林或产品对地方财政收入有增加的计5分,否则计0分,对林农增收有明显作用计5分,否则计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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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生态效益(10分)
| 有增加绿地面积、增加物种多样性计5分,否则计0分;有明显抑沙尘、减少水土流失等计5分,否则计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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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社会效益(10分)
| 项目有辐射带动周边及行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得5分,否则不计分;有增加劳动就业得5分,否则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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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培训人员(4分)
| 开展技术培训并发放技术资料得4分;仅技术培训或仅发放技术资料得2分;未技术培训和发放技术资料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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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技术文本(4分)
| 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手册或技术规程、标准得4分;虽形成技术手册或技术规程、标准,但操作性不强得2分;未形成技术手册或技术规程、标准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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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表彰奖励(2分)
| 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每次计1分,最多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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