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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

  (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中附件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办法》。
  (二)《北京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中第五条及附件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

企业名称

 

企业经济类型
  (√)

个人独资()个人合伙() 私营独资()私营合伙()

计算机代码

 

行业

 

企业地址

 

开业时间

 

联系人及电话

 

投资者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分配比例

 

 

 

 

 

 

 

 

 

 

 

 

 

 

 

 

 

 

 

 

主管税务所审核意见:

 

                所(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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