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农机服务业统计的通知
(苏农机计〔2010〕12号)
各市农机局:
根据省政府有关会议和省统计局苏统(2009)108号、国统制(2009)90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全省农机服务业2010年统计年报和2011年定期统计工作,全面、准确地反映全省农机服务业的规模、结构和发展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机服务业统计的范围和对象
农机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农机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其他行业中从事农机服务业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个体户(个体户资料由省统计局填报)。主要指提供农业机械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服务活动,以及机械设备租赁中的农业机械租赁活动。
本通知所指的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一)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三)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本通知所指的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一)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二)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三)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二、农机服务业统计的内容和方法
(一)农机服务业统计内容。主要包括农机服务业企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和机构人员情况三个方面。设置了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及附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利息支出、营业利润、职工工资及福利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原价、本年折旧、单位数、期末从业人员等指标。在原报表中增加了“应交增值税”,其他指标暂且不变。
(二)农机服务业统计的方法。各地根据现有的条件和力量在实施基层调查时,可以采用多种调查方法,对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单位)、或者对其与有直接行政隶属关系的系统内企业(单位)、或者对重点行业的企业(单位)应采用定期全面报表调查方法直接取得;对面广量大的小型企业(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者对系统外企业(单位)、或者对非重点行业企业(单位)可以采用抽样调查和科学推算等多种非全面调查方法取得。各市的实施步骤和基层调查方法须报省农机局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机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机化服务业统计工作,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履行责任,要落实具体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理顺关系,畅通渠道,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确保统计质量。要加强与企业法人的沟通交流,提高服务水平,确保统计数据的来源真实、可靠,不重不漏;要严格执行
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