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蓝盾四号”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锡卫法监〔2011〕30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切实贯彻落实
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我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集中开展“蓝盾四号”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管理,督促指导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场所、流程、设施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要求,消毒后的餐饮具达到卫生标准,严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集中消毒餐饮具进入餐饮单位,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具体工作目标:全市所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和抽检覆盖率达100%,集中消毒的产品出厂合格率达100%。
二、检查对象
全市己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三、检查依据
《
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规定。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5月30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开展针对性的宣传培训工作,要求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对照《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等规范、标准的有关要求,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生产用水、设备、卫生、出厂检验、包装、销售记录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立即自行整改,同时做好自查自纠记录以便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