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专项监督检查阶段(6月1日-6月30日)
1.全面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规定,全面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消毒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消毒设施和方法是否符合规范、使用的消毒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卫生规范、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健康体检以及消毒餐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是否规范等。
2.对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各地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抽检,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至少抽检一次,每次采样数不得少于10件。无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地区要对餐饮单位使用的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0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较少的地区,也要对餐饮单位使用的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并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进行采样、检测及评价,抽检数量不得少于30件。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要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餐饮业抽检不合格的集中消毒餐具,要按《
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检查结果。
3.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餐饮食品安全行动年暨“放心餐桌”工程,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卫生安全监管。餐饮单位购入使用消毒餐饮具必须建立索证制度,索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单位,要及时报告我局并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进一步加强监管。
(三)督促整改阶段(7月1日-7月15日)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依法处理,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坚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