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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督查方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等

  四、检查内容

  1.组织、制度建设: 医疗机构是否明确医疗废物管理的组织机构、指定院感管理科为本单位的监控部门、未设院感管理科的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机构是否细化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运送制度、暂时贮存制度、登记制度、转运联单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卫生安全防护制度、消毒制度及应急预案、培训制度、各协作部门的工作职责,各个环节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2. 分类收集处置:重点检查是否按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执行分类收集,是否按《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和警示标识。

  3. 处置管理:检查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废物是否直接收集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内集中处置,针头、刀片等锐器是否收集在防锐器穿透的专用收集容器内,再交集中处置;检查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发放和回收记录是否相符;检查是否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是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而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4. 院内转运及贮存:医疗废物从院内产生、分类收集、密闭包装到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的整个流程是否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内设置临时贮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是否存在医疗废物的随意流失、泄露和扩散现象。

  五、实施步骤

  (一)自查整改与培训阶段(4月12~30日)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就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实施全员培训,使每一个岗位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够熟悉和掌握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增强社会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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