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
(陕工信发〔2011〕207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推动淘汰落后钢铁产能,防止小高炉以炼铸造铁为名躲避淘汰,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工信部原〔2011〕134号,简称《规范条件》),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同时就贯彻落实《规范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要切实提高对认定申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国家明令淘汰的小高炉以炼铸造铁为名躲避淘汰的情况,将严重干扰了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工作,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悖,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影响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因此,各设区市工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将按国家相关政策严肃查处。
二、要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各设区市工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产品用途和质量、资源综合利用及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工艺和装备等方面要求,组织属地企业做好认定申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对逾期未申报的企业,将列入淘汰落后名单。
三、我厅受理企业申请后,将组织行业专家对所申报企业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上除报工信部外,还对认定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并进行不定期地抽查和检查。对已经认定但违反《规范条件》的企业,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将列入淘汰落后名单。
请各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于2011年6月10日前,将所申报企业其认定申请和相关材料报送我厅(原材料工业处)。
联 系 人:张向前
电 话:029-87293081
传 真:029-87292785
电子信箱:gxtzxq@shaanxi.gov.cn
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
二O一O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
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推动淘汰钢铁行业落后炼铁产能,制定本规范条件。本条件适用于现有专业生产铸造用生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