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

  一、基本条件
  (一)产品用途和质量。企业产品主要为铸造用生铁,90%以上销往铸造行业。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符合《铸造用生铁》(GB/T718-2005)、《球墨铸铁用生铁》(GB/T1412-2005)等国家标准。灰铸铁件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3.30%、硅含量不小于1.25%,球墨铸铁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3.40%、硅含量0.50~1.40%。
  (二)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企业须具备有效的废弃物回收利用措施,高炉渣综合利用率不小于98%,高炉煤气利用率达到95%以上。企业须配备有效的污染物排放治理与监测设施,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等国家标准。
  (三)能源消耗。高炉焦比(含小块焦)不大于510千克/吨,工序能耗不大于520千克标煤/吨。吨铁新水消耗不大于2.6吨。
  (四)工艺和装备。高炉容积须大于200立方米,但对于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的高炉容积可放宽到大于100立方米。企业须配置高炉煤气回收利用、高炉喷煤等节能减排技术措施。
  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应按期淘汰落后的炼铁设备。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要以满足铸造行业需求为原则,加快结构调整,将淘汰落后、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相结合,不断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和产业集中度。
  二、认定管理
  各地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认定申请及初审工作(申报表见附表)。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本规范条件,禁止落后炼铁高炉借铸造用生铁企业之名躲避淘汰;同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度提高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及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公布。同时对认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已经认定但违反本规范条件的企业,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列入淘汰落后名单。
  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附表:  
  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申报表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手机

 

传  真

 

电话

 

E-mail

 

企业性质

国有□  集体□  民营□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港澳台投资□  其它□

相关认证

ISO9001□ TS16949□ ISO14000□  OHSAS180001□  其它□

银行信用

等  级

 

员工人数

总人数:   人   其中(生产:  人 ,管理:  人,技术:  人)

装  备

高炉容积

(m3

台数

(台)

焦比(含小块焦)(kg/t)

工序能耗

(kgce/t)

吨铁新水消耗(t)

 

    

 

   

 

   

 

   

产、销量

(万吨/年)

  年度

类别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企业生铁总量合计

 

 

 

 

 

 

 

 

 

 

其中: 铸造生铁

 

 

 

 

 

 

 

 

 

 

离心铸管

 

 

 

 

 

 

 

 

 

 

铸 铁 件

 

 

 

 

 

 

 

 

 

 

其  它

 

 

 

 

 

 

 

 

 

 

销售收入(万元/年)

 

 

 

 

 

综合利用

环保指标

高炉炉渣综合利用率:  %,除尘灰利用率:  %

废气、粉尘、废水、噪音等符合国家标准:是□ 否□(另附具体数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