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坚持以发展普惠性幼儿园为方向,加大政府投入,按照“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新建、改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努力扩大学前教育的覆盖面。在稳定现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幼儿园的基础上,积极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及国有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兴办幼儿园。采取“名园办分园、强园帮弱园”等模式,促进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园际之间相互协作,共同发展。
2.规范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各地要对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发展通盘考虑,科学统筹,努力提高学前教育资源利用效益。出台《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各市州、县市区要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同管理、同考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民办幼儿园审批和年检制度,切实加强对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督管理。
3.加快发展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学前教育。各地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全面推进农村幼儿园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有关幼儿园建设标准,每个乡镇建设1-2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联合办园,着力保障留守适龄儿童入园。充分利用国家对民族地区的扶持政策,结合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进一步改善民族地区幼儿园保教条件,合理配置公办幼儿教师,全面加强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工作。
4.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各地要把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扩大城市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渠道,在住宅小区规划、审批和验收等各个环节落实配套幼儿园建设政策,确保适龄儿童“有园上”、“上得起”。城镇新增公办幼儿园主要以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为主,原则上每5000人左右的住宅小区建设一所规模为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3个月内无偿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2011年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完成对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清查工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未按批复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开发商,2013年底前要完成补建或上缴幼儿园异地建设费,该费用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幼儿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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