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编制,补充师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1.切实落实幼儿教师编制。各地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相关规定,合理确定生师比,认真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
2.建立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幼儿教师入口关,实行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教师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现持证上岗。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现有在岗人员,要在3年内取得任职资格,不能按期取得任职资格的,要退出相关岗位。中小学富余教师按照任职资格标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转为幼儿教师。
3.加大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力度。创新幼儿教师补充机制,大力实施幼儿教师特岗计划,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在办好现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的基础上,新建1-2所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增加学前教育招生计划,扩大免费师范生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依托高等学校、教科研单位等教师培训机构,通过3年时间,分层完成全省幼儿教师培训任务。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培训体系,充分发挥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等优质教育资源的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全面提升幼儿教师整体素质。省级负责集中培训优秀园长和骨干幼儿教师,各市州、县市区负责完成本地80%幼儿教师和园长的培训任务,各类幼儿园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园本培训。
4.切实保障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各地要确保幼儿教师各项工资福利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稳定幼儿教师队伍。在职称评定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对幼儿教师的倾斜力度,将幼儿教师纳入甘肃省“园丁奖”、“特级教师”、“骨干教师”、“青年教学能手”、“优秀班主任”等评选范围。要切实保障民办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民办幼儿教师在职称评定、资格认定、学习培训、评优选先等方面与公办幼儿教师享有同等待遇。要参照当地公办幼儿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教师和聘用教师的工资标准,并按照国家政策,为他们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
(四)深化改革,规范管理,提高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1.加强管理指导,规范办园行为。制定实施《甘肃省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幼儿园办园标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指导,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准入、教师资质、人员流动、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管指导,切实规范办园行为,全面提高办园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