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息采录
第十四条 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应根据《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启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信息变更报告单等统计报表的通知》(湘人口办函〔2009〕38号)和《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全员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口径〉的通知》(湘人口发〔2010〕46号)的要求,负责采集流出(入)人口信息,按月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负责信息核实和录入,有条件的地方可由村(社区)直接录入。对于跨省流出(入)成年育龄妇女,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向流入(出)省发送协查信息。
第十五条 流出人口信息采集。流出人口离开户籍地1个月内,户籍地应采集其流向信息,填写《湖南省流出人口信息报告单》;流出人口返回户籍地一个月以上未外出的,应及时登记返乡时间,返乡后超过一个月再外出的(回家生育的除外),应重新采集、上报流出信息;提交到PADIS流管子系统的跨省流出育龄妇女信息,在对方回复不确认或者信息作废后,户籍地应当重新采集提交协查信息。
第十六条 流入人口信息采集。流入人口在现居住地1月内,现居住地应采集其定位信息,填写《湖南省流入人口定位信息报告单》。对不在本村(居)委会居住,但在本地固定店面经商或从业的流入人口,也应当采集定位信息。对外省流入人口,应采集其详细信息,户籍地址应当精确到村(居)委会。提交到PADIS流管子系统的跨省流入育龄妇女信息,在对方回复不确认或者信息作废后,现居住地应当重新采集、提交协查信息。
第十七条 流入人口信息录入流程。录入省内流入人口定位信息时,应通过身份证或姓名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中匹配该对象是否建档,匹配成功后直接调用流出地的基础信息。匹配不到的,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提供的公民信息系统接口查询该对象的户籍信息,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和公民信息系统均查找不到的,现居住地应核查信息的真实性,并采集其详细信息,完成代建档。
第十八条 变更信息采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发生服务管理信息变更的,现居住地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应填写《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变更信息报告单》,按月上报,户籍地核实并确认后录入全员人口数据库。户籍地发现而现居住地没有掌握的变动信息,户籍地应及时采集并录入。
跨省流入人口无婚育证明、现孕现育、应落实未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对象,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向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提交协查信息。为跨省流入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等网络化协作信息,应及时通报户籍地;外省通报我省流出人口的相关网络化协作信息,应及时核实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