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信息双向核查
(一)户籍地核查。现居住地提交的流入人口离开、代建卡、婚姻状况变更等信息,户籍地乡(镇、街道)应以信息引导单的形式发给村(居)委会计生专干进行核查。现居住地提交的离开信息,户籍地经核实返回的,应及时登记“返回”;离开原居住地流动到新地方的,应重新登记流向信息。现居住地代建卡户籍地漏登的,应采集并上报该对象基础信息;因婚嫁或户口变动后,按规定不属于本地管理的对象,应向乡(镇、街道)计生办报告婚嫁或户口变动后的详细地址,由乡(镇、街道)计生办流管员(信息员)向婚入地或迁入地反馈有关情况。
(二)现居住地核查。户籍地提交的流出人口流向信息、婚姻变更等信息,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应以信息引导单的形式,发给村(居)委会计生专干予以核查,漏登的要及时确认并纳入管理;查无此人的要予以回复。
(三)现居住地或户籍地提交的现孕、现育、避孕节育措施变更等信息以及不一致信息,双方都应及时核查,及时反馈,协同做好相应的跟踪管理和服务。
第五章 协同服务
第二十条 《婚育证明》办理与查验服务。户籍地乡(镇、街道)应免费为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证号、按照统一式样打印。省内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已匹配对象,不需查证验证;无法匹配对象,流入地应责成对象本人30日内交验《婚育证明》,完成代建卡纳入本地管理。已在户籍地建卡管理的成年育龄妇女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的,可由本人向现居住地提出申请,现居住地通过信息系统提交信息,户籍地确认后委托现居住地打印纸质的《婚育证明》。对外省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应及时查验《婚育证明》,未持证的,应责成对象本人30日内交验《婚育证明》。
第二十一条 孕(环)情检查服务。现居住地应组织辖区内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孕(环)情检查,落实绝育手术的对象在落实措施1年内每半年检查一次,落实绝育措施1年后没有复孕史的,可不进行孕检;其余已婚育龄妇女至少每6个月参加1次孕(环)情检查。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应在检查后7个工作日内,将检查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户籍地通过信息系统调阅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流入地的孕(环)情检查情况,不得强迫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户籍地对应参加而连续6个月以上未参加孕(环)情检查的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要及时督促其在现居住地接受孕(环)情检查。
流入地提交的跨省和跨市流入人口孕(环)情检查信息,经户籍地确认的,省里给予现居住地孕(环)情检查经费补助。市内流入人口孕(环)情检查经费,由市级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