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避孕节育服务。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应指导流动已婚育龄夫妇落实一项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并登记上报服务管理变动信息。
跨省和跨市流入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经户籍地确认的,省人口计生部门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常住人口手术费标准,给现居住地补贴技术服务经费。市内流入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市级人口计生部门统筹解决技术服务经费。
第二十三条 《一孩生育证》异地办理服务。省内流入已婚育龄夫妻向现居住地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的,现居住地应于当日将申请信息提交信息系统,户籍地在7个工作日内核查该夫妻公民身份、婚姻和生养情况,对符合生育一孩条件的,委托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具体原因。现居住地在接到户籍地的反馈信息后,为符合条件对象办理《一孩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对象,要书面告知理由。
跨省流入已婚育龄夫妻符合我省一孩生育条件(即: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持有合法结婚登记手续和合法身份证明,无存活子女),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应填写《一孩生育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核实婚育状况并签署意见,乡(镇、街道)通过信息系统将《申请表》发送给户籍地,户籍地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现居住地根据户籍地反馈意见为符合条件对象发放《一孩生育证》,并同时通过信息系统通报给户籍地;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二十四条 维权服务。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发现有行政侵权行为的(如要求育龄妇女返乡孕(环)情检查、收取押金或保证金、乱罚款等),要提交紧急信息,县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乡计生办责任人应按照紧急信息处理要求,及时核查处理。
第六章 互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策外怀孕管理
(一)政策外怀孕信息提交与互动。现居住地发现流入育龄妇女疑似政策外怀孕时,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过客户端提交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将有关信息以手机短信方式发送给户籍地有关人员。户籍地相关人员收到平台信息或短信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在8小时内向现居住地反馈信息。
(二)补救措施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确定为政策外怀孕、应由现居住地就地落实补救措施的,户籍地应在24小时之内向现居住地发送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版《湖南省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委托函》,经过协商,户籍地可以派人现场协助;特殊情况下,如对象本人要求、对象身体原因、两地相距很近等,户籍地可与现居住地办理交接手续后,将对象接回落实补救措施。落实补救措施后,应适时指导对象落实一项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